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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传销宣传知识
2016-05-26 15:55   审核人:

 

传销的资料  

一、什么是传销?  

根据第 444 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的理解,传销就是就是用劣质的货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虚有的什么货让你购买,当你购买后就上当了,甚至会让你血本无归乃至失去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为了摆脱这种生活状况你必须想法设法用你手里的所谓的“货”去引诱另外一个人购买,就这样,这件劣质的或跟本不存在的货就以一个很高的价位从一个人手里传到另一个人手里,一个传一个,所以才叫传销。同时由于你很难取得一个陌生人的信任并让他去购买你的东西,你的下一个目标很可能是你的亲戚朋友,这样做的时候你就极大地伤害你的亲戚和朋友,可谓害人至深了,传销之令人痛恨可想而知。  

二、实质  

传销作为危害个体和社会的一种有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的实质就是:通过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获得非法利益,它的核心环节是下线,因此也有人把传销界定为多层次的直销,但与当下的直销、代销、转销等有明显的区别,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什么是传销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传销的组织形式  

传销组织一般都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失和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拉人头”式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威胁手段滚动式发展人员,骗取“入门费”。传销组织者对传销人员实施“家长式”管理,进行人身控制,并对其宣扬、灌输“暴富”理论,进而达到精神控制目的,使参与者痴迷其中、不能自拔。传销团伙组织严密,活动隐蔽。上线与下线一般实行单线联系。参与传销的绝大多数为外地人,几乎涵盖全国所有省份,年龄大多在 1625 岁之间;人员多为农民、外来打工者,还有学生、工人、退伍军人等。传销人员处于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状态,环境恶劣、生活条件极差,一旦发现赚钱无望,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入门费维系运作,传销人员的报酬取决于发展人员的多少,因此,“拉人头”传销极易滚雪球般迅速膨胀。传销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独有的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为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产生更为可怕的杀伤力。  

五、传销的危害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假如传销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参与人员中,多是弱势群体。最后结果往往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因“洗脑”过分投入,精神接近崩溃边缘。

5)成为腐败行为的新的诱发点。一些执法人员支持、纵容、包庇、参与传销,为传销和变相传销“保驾护航”获取“权利出租回报”,引发出新的腐败行为。

6)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传销的“洗脑”,让人不以欺骗为辱,反以此为荣。传销培训出了不受道德约束的成员,即便组织被取缔,不再从事传销,已经没有正常人做不道德事时的内疚感,变得极端自私,惟利是图。这样的社会成员如果达到一定规模,社会控制体系将面临崩溃的危险。非法传销的受害者大部分是穷人,遭受传销的无情劫掠后,他们已经从穷人变成了穷人中的穷人!受害者中大部分都是涉世未深的孩子,大学生也不在少数,有的还没毕业,他们本应该继续坐在大学课堂里把功课修完,却阴差阳错地来到了传销课堂里,在那个充斥着谎言和欺骗的环境里,既荒废了学业,又要遭受经济损失,更要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他们还是孩子,这人生第一课未免来得太早、来的太残酷了!以后的人生道路该怎么去走呢?传销给他们的最大危害还不仅仅是这些,这些受害者在知道内幕之后,无法面对生活, 更无法面对他们的亲人朋友.曾经豪言壮语地说要赚多少钱,开什么车回去见家人朋友,而现,手上拥有什么呢?有何颜面去见他们,不敢回家,不敢面对生活.心理的阴影怎么去清除? 传销不仅通过精神和思想控制人,还通过控制经济环境来控制人的行为。从这点来说,传销的危害实在要引起高度重视。  

六、传销无法消除的原因  

虽然大多数人都知道传销是非法的,也了解传销带来的危害;虽然新闻媒体多次报道传销案例,一次次地警示勿掉入传销陷阱;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已实施,但是,传销并没有从我们的视野里消失,还有不少人在传销组织编织的金钱梦中没有醒来。“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需要一年;参加传销,就可以坐在家里点钱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成功就在眼前……”这是传销人员的口头禅。当他们在拥挤的出租屋里高呼奋斗誓言时,其所有的执著不过是源于一个花言巧语堆砌起来的巨型金字塔,一个肥皂泡而已:梦想一夜暴富。他们都被金钱和虚幻的未来冲昏了头脑,蒙蔽了良知。对金钱扭曲的追求,驱使他们不断去钻研骗人的技巧,把自己的亲人、朋友一一骗入进来,维护自己的一己私利,也维护着深藏在幕后网头的更大利益,这也正是非法传销恶性永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七、传销对大学生的影响  

大学生参与或被卷入传销的原因:  

(一)部分大学生对传销自身抵抗力不高。一是主要表现为他们在进入校园努力学习改造客观世界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忽视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受社会转型期各种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有钱就是成功”的暴富心态左右了他们的价值观念;二是大学生社会阅历少,在就业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容易受骗。一方面非法传销屡受打击后,不断变换形式,“直销”披上“店铺经营”等各种合法外衣继续活动,欺骗性更强;另一方面,仙妮蕾德、安利、雅芳等改良直销企业经营活动频繁,具有合法身份,使得直销与传销更加难以区分;三是少数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堪忧,容易被非法传销组织营造的一些虚幻的假象所蒙蔽。  

(二)传销组织将欺骗对象转向大学生,活动欺诈性,组织严密性,对成员控制力进一步增强。一是手段更具欺骗性;二是组织结构更加严密;三是对成员人身和精神的控制力增强。  

(三)高校教育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漏洞,为非法传销组织吸纳学生参与客观上提供了可能。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后,课堂内外的活动从原来的“以班为单位”组织管理变成现在的“同班不同学”,学生们各选各的课,各上各的课,学习和生活的自立性、自由度增加,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交流、沟通、联系相对减少,校园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减弱,一些学生被参与传销的同乡、朋友拉下水,就是最初被传销组织所谓“亲情管理”诱惑,以为能找到心灵的慰藉。大学生传销的危害及其预防:从分析大学生参与或卷入传销的原因中,非法传销最大的危害不是行动上的,而是思想上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传销迎合了某种浮躁的商业文化与暴富心态,扭曲了正常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念,对社会诚信造成极大冲击。不仅对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不利、对大学生所在学校不利、对大学生所牵涉的亲情关系群体不利,长远来看,对于我们社会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利、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不利、对我们创建创新型国家不利、对于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利。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是传销组织改变策略,将发展对象转向另一个免疫力相对较差的社会群体的明显信号,必须引起认真思考并加以防范。

自我国政府 1998 年依法取缔传销经营活动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从未停止,近年来头趋势,目前更是将犯罪的对象指向高校。一方面反映出传销组织违法活动的隐蔽化,另一方面也表明我们在防范与处置工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使大学免于传销之害,切实保障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为。  

通过分析传销的种类、路径、原因及危害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防范策略: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素养教育、心理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培养,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要认真思索新形势下做好大学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扭转空洞化、教条化的倾向,针对大学生生理、心理特征,通过切合实际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素材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感召力和实际效果,扫除一些大学生存在的价值误区,提高当代大学生的道德水平和心理适应能力,帮助当代大学生筑牢道德防线,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大学生涉世未深、阅历较浅,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骗局”,缺防范意识,教育部门应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注重增加学生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实践,加强择业指导和就业帮扶,防止大学“毕业入传销”、“出门即被骗”。  

(二)构建立体预警防控体系,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压力度。传销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诚信危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与传统的犯罪相比,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要构建立体的预警防控监测网,让学生——学校——家庭——社区——司法机关等成为一个立体的防控网络,畅通渠道,及时发现传销苗头,及时进行控制,及时给予侦破,坚持“打早抓小”,打击务必“斩草除根”,减少并消除传销产生和生存的“温床”。  

()要坚持“标本兼治”,对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一是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大《禁止传销条例》等地宣传力度。参与传销的学生很多并不知道传销属于非法行为,对直销和传销的概念混淆不清,这一方面是宣传教育不够造成的,但我国直销立法的滞后也是原因之一。直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是相当成熟的一种销售方式,我国在加入 WTO 时也提出三年立法的承诺。有学者指出,直销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需求长期得不到规范,社会势必要付出代价,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度,进一步规范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界限。二是坚持教育和打击相结合、攻心为上,把打击非法传销的成功案例、参与非法传销的大学生现身说法和传销组织的骗局,整理编辑成册或制作成音像制品,破除传销的各种谎言,加强对大学生的专题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辨别能力和免疫力。三是要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和就业市场的规范,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非法传销的苗头,及时阻止非法传销组织进入校园和大学生人才招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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